主旨:檢送修正後本市109年度國民小學第24期校長、主任候用人員甄選簡章之積分審查表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109年10月7日桃教中字第10900899241號函續辦。
二、本案擬修正內容如下:
(一)國小校長積分審查表:
1、補正漏列之特殊加分項目:擔任國小處室主任經歷(每處室任滿4學期以上),2處室主任另加1分、3處室主任另加2分、4處室主任另加3分。擔任國小總務主任年資積滿1年另加0.5分(最高以2分為限)。擔任本市教育局科長服務成績優良者,每滿1年給4分;擔任本市教育局課長、督學、專員服務成績優良者,每滿1年給3分。
2、修正積分內容「最近8年內與教育有關之著作出版,其立論正確,有參考價值,經教育部、教育廳或縣市政府教育局核定有案者,最高給7分」,誤植為特殊加分項目,修正為進修項目。
(二)國小主任積分審查表:
1、修正進修部分:參加教育部、廳或縣市政府辦理或委託學校及其他機構舉辦與國民教育有關之教師研習成績優良或教育專業訓練給分,受訓1週以上未滿2週,每次給0.25分;受訓2週以上未滿4週,每次給0.5分;受訓4週以上未滿12週,每次給0.75分;受訓12週以上未滿6個月,每次給1分;受訓6個月以上,每次給1.25分。(最高5分)。
2、修正進修部分: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持有證書,教育行政給2分,非教育行政給1分(高普考均及格者,採計高考為限)。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持有證書,教育行政給1分,非教育行政給0.5分(高、普及初等考試均及格者,採計高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