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教育部109年2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1928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各校教職員(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本(109)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得依規定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有關申請對象及期間補充說明如下:
(一)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者,係指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二)除照顧12歲以下學童,如有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亦得申請。
(三)私立及部分公立專設幼兒園雖未延遲開學,考量防疫需求,如幼兒園於2月11日至24日自主停課,或教職員自主替幼兒請假,得於2月11日至24日請防疫照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