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交通局109年1月13日府交運字第1090002537號函辦理。 二、旨述所稱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係指經人為施放之風箏、天燈、煙火、遙控飛機、氣球或其他可能影響航空器飛航安全之漂浮或移動物體。 三、有關其餘相關範圍及通報窗口,請詳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對機場四周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處理程序(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