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有關公務員不得兼任各類車種職業駕駛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8年10月2日部法一字第108486035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次查銓敘部75年4月8日75台銓華參字第17445號函意旨,上開規定所稱「業務」依司法院以往就業務之個案所為解釋,其須領證執業,且須受主管機關監督者,例如醫師,係屬業務範圍,此外,其工作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者,就兼任而言,均屬該條法律精神所不許。
三、近年新型態職業駕駛(如Uber、多元化計程車)興起,迭有公務員向銓敘部詢及公餘時間得否兼任各類車種職業駕駛疑義,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均為職業駕駛人,須領有職業駕照始得為之,且該職業駕照須定期經主管機關審驗。因此,上開職業駕駛人(含Uber、多元化計程車等)不論自行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受雇擔任駕駛工作,均屬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稱之「業務」,故除法令所規定外,公務員尚不得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