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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輔導組 - 一般公告 | 2019-05-24 | 人氣:332

一、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10條規定略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事件管轄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另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4條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告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先予敘明。
二、事件管轄學校應負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責任,告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為調查處理,倘有被行為人學校協助之必要,應予通知該校提供協助,以避免造成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延宕。
三、倘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所屬學校提出調查申請書,請被害人學校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5條規定,應將案件於七個工作日內移送事件管轄學校,並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