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桃園市政府108年3月22日府人給字第1080038609號函
主旨:檢送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1份,並溯自108年1月1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108年3月18日准簽辦理。
二、為加強50歲以上公教人員健康檢查密度,鼓勵同仁重視自主健康管理,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年滿50歲以上公教人員(各機關學校首長及一級機關單位主管以上人員除外)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自108年1月1日起,調整為每人每年新臺幣(以下同)3,500元,或每人每2年7,000元。
三、前開人員108年度已申請補助者,如實際健康檢查費用高於3,500元,得申請補發差額;另如107年度已申請補助者,108年得按單年度基準(即每年3,500元)申請補助,惟如欲按每2年之基準(即每2年7,000元)申請補助者,需於109年方得申請。
四、各機關學校108年度所需增加經費請自相關經費項下勻支,109年度則按補助基準編列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