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教育部函釋有關「持有多學制教師證之教師於學校內部調動後介聘之需求,其年資可否採計前一教育階段之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3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10775號函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9年3月27日中市教中字第1090025267號函辦理。
二、經查「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以下簡稱高中介聘辦法)第14條規定:「(第1項)教師除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離島建設條例另有規定外,應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第2項)前項所稱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
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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