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略以,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二、充當第47條第1項場所之侍應。三、遭受第49條第1項各款之行為。四、有第51條之情形。五、有第56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另查同法第100條規定,違反第53條第1項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6萬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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