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6月19日臺教資(六)字第1070087959A號書函辦理。
二、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規定,學校應對其所屬教職員工進行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各教育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所屬學校落實辦理,合先敘明。
三、為協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輔導所屬學校執行該法規定之3小時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所需師資,教育部委託中原大學執行「校園職業安全知能提升暨教育訓練推動計畫」,於107年度辦理「一般種子師資培訓課程」,以培訓校園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所需之種子師資。
四、本培訓計畫藉由培養種子師資,除作為未來各級學校職業安全衛生師資之授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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