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桃園市政府108年3月22日府人給字第1080038609號函
主旨:檢送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1份,並溯自108年1月1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108年3月18日准簽辦理。
二、為加強50歲以上公教人員健康檢查密度,鼓勵同仁重視自主健康管理,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年滿50歲以上公教人員(各機關學校首長及一級機關單位主管以上人員除外)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自108年1月1日起,調整為每人每年新臺幣(以下同)3,500元,或每人每2年7,000元。
三、前開人員108年度已申請補助者,如實際健康檢查費用高於3,500元,得申請補發差額;另如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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