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09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一案,惠請轉知所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國教署109年7月1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80789號函辦理。
二、國教署為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將於109學年度商借教師至國教署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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